南齐书_志卷十译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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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阅典籍:《南齐书》——「南齐书·志卷十」原文
建元四年,高帝的陵墓,昭皇后应迁殡拊葬。祠部疑问是否应举行祖奠、遣奠、启奠等祭奠以及九饭礼仪。左仆射王俭建议:“像大殓一样祭奠。贺循说‘拊葬帝王陵墓的墓都举行祭奠,就像安葬前在庙朝举行的礼仪。’范宁说‘将要钻土下棺时举行祭奠。’虽然不称她为祖,但不能没有祭奠。”采纳了这一建议。
主管官吏又上奏:“昭皇后的神位在宗庙,现在迁殡拊葬,在宗庙虞祭安慰神灵,神位既然已经安置在宗庙,改葬迁灵,岂能虞祭郑玄注释改葬说‘从祀宗庙的庙,礼仪应该与拊葬陵墓的墓相同,。事情怎能容许不同前代说应当没有虞祭。”左仆射王俭建议:“范宁说‘下葬一定要有魂车,。如果不是为了回归,神灵将停驻何处?世间改葬,都是就近墓地祭祀神灵,怎能不举行祭祀而毁弃呢?贺循说:‘钻土下棺之后,在墓地祭奠,完成葬事’。虽不是正式虞祭,也要粗略相似。晋代修复五陵,宋朝敬后改葬,都有虞祭。现在举行虞祭没有什么可疑虑的。”采纳了这一建议。
纽二年,皇太子妃去世,前宫的官员对应服何种丧服有疑问。左仆射王俭建议:“《礼记。文王世子》‘父亲在此是儿子,国君在此就是臣下’。而且汉魏以来,太子宫僚齐备,奴仆的礼节,具体讲是服三个月丧。从前庾翼妻子的丧事,王垒、坠丛说府中衙役应该服妻子去世的丧服,何况作为臣下礼节的重要呢?应该依照礼制为旧君的妻子服齐衰三个月,有官职在身的,都应当请假,早晚前往哭吊的事,都由束宫承担。现在远方没有任职朝廷的臣下,在任职的官署服丧两天半,仍旧穿丧服行丧,派人送上哀悼文书,但不能赶赴奔丧。”采纳了这一建议。
太子妃享受的丧服是斩衰,使用乘黄,商量为她设立铭旌。仆射王俭建议:“礼制,涂棺之后,祝把铭旌放在灵柩的束侧,大殓完毕,就应该立在西阶的束侧。”
宋大明二年,太子妃去世,树立九旒的幡旗。主管官吏又请示:“举丧曰树幡旗不?如果树幡旗,应该装饰几条旒以及上面怎样画龙的升降又用几种棺饰?”仆射王俭建议:“旒本是显示等级的礼仪饰物,与丧事无关,如今公卿以下,平常没有机会显示礼仪等级,所以才在丧事中树装饰旒的幡旗。柬宫太子按品级享有与上公同等的礼仪,太子妃与太子一体,按道理礼仪不容有区别,没有缘故不与常规相同,另外树立丧事幡旗。大明旧的事例,是不经过详细计议,就草率地实行。现在应当考核礼典,不能再仿效沿续错误。吉礼的队列自有桁辖,凶礼另有幡旗,如再树立装饰旒的幡旗,放在什么地方?棺饰自然用八种。”采纳了这一建议。
主管官吏上奏:“大明旧的事例,太子妃的宫中有石刻墓志。大家议论墓志铭不是出自礼典。近代宋元嘉年间,颜延创作王球墓志。历代世族都没有碑文,所以用墓志纪念功德。自此以后,王公以下,都遵照采用。太子妃身份重要,礼仪不同于一般人,既然有了哀策,我认为不需要墓志。”采纳了这一建议。
主管官吏上奏:“穆妃丧礼卒哭之后,神灵还在途中,遇到初一、十五,是否应当举行祭祀?”王俭建议:“既然已经举行虞祭卒哭,在宗庙祭祀,本来就是用祭祀排列昭穆,不全同于卒哭之后的常祭祀,所以有初一、十五的祭祀。藩属国不依照临时制度,宋江夏王妃的丧礼卒哭仪式之后,初一、十五举行祭祀。帝室既然通过卒哭仪式解除了丧事,没有理由还有初一、十五的祭祀。灵位虽然没有进入宗庙灵堂,然而船舫之中实际成了临时的宗庙,好比桓玄以及宋高祖时长沙、临川二国,都有迁移宗庙的礼仪。岂还能说灵位在途中,就举行殷祭由此而言,初一、十五不需要再举行祭祀。宋懿后当时的丧事没有提到这事,更可知道当时的意见。”采纳了这一建议。
建元三年,主管官吏上奏:“皇太子的穆妃在去年七月去世,当年闰九月。不知道应把闰月算为月数还是应把闰月附在正式的月份后?如果在月数裹计算闰月,南郡王兄弟就应在这年四月的最后一天举行小祥礼,对于该月举行祥祭,是否有疑问?”左仆射王俭建议:年三百六十天,《尚书》有明确的解释,文公纳聘礼娶亲,《春秋》加以嘲讽。《谷梁传》说“时分积累形成闰月”。《公羊传》说“上天没有这个月”。虽然如此,《左传》认为告朔是符合礼的。因此先儒都说三年服丧期,年数包含了闰月,服丧期在大功之下,闰月算为月数。闰月,是各年多余的日子积累而成,相当于不正常的月份,所以吴商说‘把闰月包含在正常的一年之中,符合情理,。如今服丧一年使用丧杖的丧礼,虽然在十一个月后举行小祥仪式,但是祥祭缟服,必须在一周年时服用。凡是丧期削减一年的丧礼,要效法正规的丧服制度。祥祭与缟服相距二月,丧期削减一年的小祥礼,也要按照此理。再者从名义的角度要求,小祥礼本来就以一年为限,据伦理事例考察,那么相距必须是两个月。现在因为丧期削减一年而先举行祥祭,不能说这样祭不是在一周年,事情既然属于同一律条,情理上也就没有不统一的,年份包含闰月的道理,自然不言自明。假使祥祭在这个晦日,那么距缟服礼三个月,依照正规事例,更是讲不通。我认为应当等到五月的最后一天再举行祥祭.这是国家重大的礼典,应该共同仔细商议。与通关八座丞郎一起,研究异同。
尚书令褚渊反驳王俭说:“丧期削减一年的礼制是用健在的尊亲抑制对死者的感情,所以祥祭缟服礼制完备,可是不明确年月。如今在十一个月后举行祥祭,可见是遵照期服丧制。既然用月数计算,就应当计算闰月而完成典礼。如果仍把闰月包含在一年之中,那与丧服制度有什么不同。怀疑的人正是因为祥礼期限应当计算闰月,所以月数有差别。积累剩余时分形成闰月,是历法天象所弘扬的。计算月数时把闰月计算在内,所以有剩余的月,计算一年包含闰月,所以导致堆积。符合情理顺从礼制,有什么不可以?”王俭又回答褚渊的辩驳说:一年包含闰月的意思,是通达的儒者所难以接受的.祥礼本来应在一周年举行,因丧期削减一年而未成。就事而言名义及事情本身都得以保存,就哀悼而论情感没有什么差异。从迹象上虽然是计算月,可按道理实际是计算年,闰月是年份剩余时分的积累,所以应当包括在一年之中。一周年两次祥祭,由于活着的尊亲所以削减丧期,祥祭期限不计算闰月,就像计算年所表明的,缩减、延伸兼而着明,两种礼制都实行。经书传记的本意,就在这点吧假使五月举行小祥礼,六月就闰月,那么祥祭距离缟服,事情分在两个月,造就是十一个月像一周年前,两个月放在一周年后,名称有自己的分区,不能混杂。鲁襄公二十八年“十二月乙未,楚子卒”。衹写前一个月,本不说闰月,这又符合上文的明确含义。郑、射、王、贺衹是说一周年丧期包含闰月,本来不再区别杖期之内的祥祭,认为不需要再说。成休甫说“大祥礼之后举行禅祭,有闰月另外计算”。表明杖期内的祥祭,不能与服丧后期相比。既然像那样施恩,照例就应如此。褚渊又依据旧的礼义问难王俭十几次,王俭就事加以解释。
祠部郎中王珪之的意见,说:“丧礼碰到闰月的处理,服丧在功、衰以下,小祥礼赶上闰月,就略而不说。现在虽然减除一年丧期,祥祭的名义还存在,不同于其他的丧服等级。把闰月计算为月数,有辱追念敬慕先人的心,把远当作近。既然有剩余时分,闰月又不是正式的月份,包含在一年之中,健全礼制,在情理上是可以的。仆射王俭的意见,论据详明广博,应敬加附和赞同。现在司徒褚渊开始虽然疑问辩难,又经过往返问辩,还未同意王俭的意见。应依旧由八座丞郎共同集思广议为是。在来年五月最后一天举行小祥礼,祥祭、撵祭自然依照正常的期限。上奏御览,颁布内外。”下诏说:“可以。”为皇太子穆妃服丧,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请教左仆射王俭:中军南郡王举行小祥礼,是否应该等闻喜公一起?穆妃七月二十四去世,闻喜公八月发丧,计算小祥礼十一个月的期限,应该在六月举行。南郡王以为应当同在六月,那么大祥礼再推延一个月,应当在八月,不再是正规的月数,衹在于保存亲情之义,如果分别举行祥祭,倚庐、垩室相隔,黑白丧服混杂,不知是否当有这些疑虑?王俭说:发送死者有终了,恢复正常生活有节度,遥遥无期不是丧服制度所申明的,祥祭缟服明确表示了丧事的终结。相互等待的意思,经传中没有记载。世人多以为倚庐垩室衰麻丧服,不应该有区别,所以相隔一二个月,有的就推延到一起举行。造就是所谓放任情感径直行事,没有通晓礼的本意。从前撰写《丧记》,曾经阐述过这个意思。从远方归来奔丧的人,自然是有事耽搁而未能赶上祥祭,住在家中的儿子,有什么理由不更换丧服。礼经中有除去丧服归来祭祀的,这是经传遣存的记载,是不必等到一起的明确证据。假如应当等到一起祥祭,那么相隔经年,也必须要等到一起,就会终生披麻戴孝,宗庙长期得不到祭祀,遣是不可以的。假如说不应当等到一起,那么旬月的间隔,也不容许推延。为什么呢?礼制区分伦次,礼义不是白设的。现在间隔长的不等到一起,间隔短的必须等到一起,既违背礼的规定,而且用心也一无足取。假如顾虑兄弟住在一起,吉礼凶礼混杂,那么古代有兄弟各有宫室的说法。如果没有不同的宫室,那么从远方归来的儿子,自然应当另外开一个门,履行完丧礼仪式。祭奠灵位,是随住在家中的人,两周年之后停止。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《奔丧礼》说“在官位者不祭奠”,郑玄说“因为死者的灵魂没有在这裹”。不能及时听说噩耗,确实因为身在远方。在官位不祭奠,更有可以心安的理由。这些自然都各有缘由,与嫡子庶子无关。庶子在家裹,也不需等待嫡子。何况太子妃是王室嫡系,中军处于嫡长子重位,朝廷又施行从权的礼制,进退之礼就更没有什么可顾虑的。我认为不应当等到一起举行祥祭。中军举行祥祭缟服的那天,对闻喜公衹是表示哀悼而已,不接受吊唁。等到忌日换上丧服,兄弟也应当聚到一起表达追念之情,不接待客人。这是国家的大典,应当由通关八座丞郎共同研究同异,然后上奏皇上。司徒褚渊等二十人都同意王俭的意见,请求作为永久的制度。皇上下诏说“可以”。
建元三年,太子穆妃去世,南郡王闻喜公的臣属对为主上母亲服丧有疑问。王俭又建议:“《礼经》‘庶人为国君服齐衰之丧,,先儒说‘庶人在官府就好比是府史之类人’。另外诸侯属下大夫的妻子要为诸侯的夫人服七个月的总衰,此制轻微疏远,所以不能尽礼。现在皇孙自然是藩属国的王公,太子穆妃是天朝的嫡子之妻。宫中臣下都能够作为诸侯妻子尽礼,王国官员怎敢衹是表示对夫人的礼敬。应当穿单衣、戴白便帽、扎素带,在中门外就哭,每次哭吊都要进去,与宫中官员相同。”
丞塱十一年,文惠太子去世,右仆射王昙等人上奏:“据《丧服经》‘为国君的父亲、长子服丧,都是服齐衰一年,。现在既然天子不用服丧三年,衹服丧一年,群臣应该降一等,就应当服大功之丧。九个月的功衰丧服,是为兄弟服丧,不能够服尊者之丧。我们共同商议,认为应当加重丧服等级,减少月数,都服三个月的齐衰。至于太孙已经明确要服三年丧,南郡王的臣属,应当服一年齐衰之丧。临汝公、曲江公既然不是嫡系,就不用在宗庙中立已故太子的神位,二公的臣属,都不用服丧。”皇上诏令就依照所议定的。
又上奏:“案查《丧服经》虽然有‘国君的妾为国君的长子服丧依照国君行事’,两汉以来,这一礼制长期废弃,请沿袭从前的做法,不再实行古制。”皇上下诏说:“既然长期废弃,停用为便。”
又上奏:“据在下查考,皇上在文惠太子一年的服丧期内不演奏音乐,虽然对诸王本来也是服一年丧,然而太子是宗庙正统,在丧服上应该相同,除掉丧服,可以奏乐嫁娶的时间,就应当一致。我们认为对太子、诸王诚然都是用的嘉礼,但轻重有所不同。娶妇盼子嗣,事情并非全都吉祥,三日不奏乐,礼中有明文记载。宋代一年的丧期降为服大功,婚礼废除音乐,表明私情,与前代典制相通。”皇上下诏说“依照你们的意见”。
又上奏:“根据礼,祥祭除去丧服都在当天晚上换衣服,第二天早晨才举行祭祀。查考连续几代都是临举行仪式才更换衣服,与礼不相符。现在东宫因公除去丧服的日期,如果依照前例,皇太孙的丧服要在临举行典礼时改换。我们共同商议,认为要先哭吊完毕,然后祭祀。应当因公除去丧服的,都在自己府第改换衣服,然后进去哭吊,行奉祀抚慰之礼。”皇上下韶说“可以”。
建武二年,会见群臣,当时世祖的丧期没有完结,朝廷对是否奏乐议论不决。祠部郎何佟之建议:“当年舜在尧的祖庙继承帝位,其意义不是作为尧的后嗣,等到放勋逝世,禁绝三祀。近代晋康帝继承成帝皇位,当时也不奏乐。怀帝丞裹元年,塞童的服丧期未完,当时逗立建议说,古代帝王承续帝位,虽然有继承父位、兄位的不同,然而礼的轻重是相同的。”采纳了造一建议。
建武二年正月,主管官吏因为世宗文皇帝在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是第二个忌日,二十九日大祥礼,三月二十九日祥潭礼,天子以及群臣表露哀悼的礼仪,应该有一定的标准。下达太学、国学及八座丞郎商议。博士陶韶认为:“名称确立意义就会产生,这是自古以来的制度。文帝为嫡系祖宗,排位昭穆,祥礼、忌日、樟礼当天,皇帝应穿祭服,出太极殿致哀,百官也穿祭服列位相陪。”太常丞李揭建议说:“查考尊号既已追封,丧服就应依照正式规定,但是已经遵从临时制度,所以没有提到苴杖。至于其功德既然可与钻木取火相比,天地也为之变化,怎能不受感动。而且晋景献皇后去世,群臣用对诸侯妻子的礼仪服丧。追尊的皇后,都要享受皇后的礼仪,迫尊的皇帝,自然应当与皇帝享受同样的礼仪。虽然为臣为子服制相同,然而礼随着时代而变化,天子犹如飞龙中兴朝运,不是用武力成事,按道理没有必要改变常服饰。衹是帝王为国家表率,也应当穿哀悼礼服出正殿表示悲痛,百官痛哭,一切依照常规礼仪。”给事中领国子助教谢昙济建议:“丧礼制度,分为两个部分。虞祭拊祭是表现追念亡者的感情,小祥是克制生者的礼仪,这大概就是至深的亲情可以表露,极度的痛哭也要抑制。文皇帝虽然没有作为国君施行德业,教化百姓,但追尊为至高无上的皇帝,确是缘于其天性。现在说到臣下应遵守的礼制没有实际内容,议论到自己事情也是虚的。圣上驾御宇内,更承受上天眷爱,祠祀七代宗庙,不是依照夏商周三代,所以周年忌及祥祭、樟祭,没有先例仿照举行。”太学博士崔惬赞同陶韶的意见,太常沈侠赞同李揭的意见,国子博士刘警等人赞同谢昙济的意见。
祠部郎何佟之建议说:“《春秋》的意义,臣子继续君主宗亲的事业,虽然恩义有别,但用的礼是一致的,都为的是敦厚孝敬的感情,加重有关丧服的礼义。皇上虽然上继高皇帝,曾经北面为臣,但现在秉承天运统治天下,教化百姓,凡是父亲、老师、国君的恩情,照理不容更替。我认为世宗的祥祭忌日,皇上应穿哀悼礼服登上殿堂,群臣共同致哀,事情完毕,百官到宣德宫祭拜上表,还要到陵园致哀,弘扬追念思慕之义。”尚书令王呈等十九人赞同何{驻的建议。皇上下诏说“可以”。
海陵王去世,百官集会致哀,当时实行戒严,朝廷议论对穿军服赴会犹疑不决。祠部郎何佟之建议:“不能穿羊羔皮衣、黑色帽子吊唁。照理不允许穿军服参加丧礼。宋泰始二年,为孝武帝举行大祥礼那天,当时百官进宫哭吊,都在宫门换下军服,穿上便衣,哭吊完毕出来,仍旧穿上军服。”采纳了这一建议。
赞曰:周公、孔子制作礼仪,训示规范百王。共有三千之数,礼、义、廉、耻得以伸张。增减法度,兴废宪章。军队典礼国家祭祀,社稷宗庙郊祭学校礼仪。冠礼婚礼朝会礼,丧服标志凶丧之礼。国家保存是因为有大德,从前的亡国要引以为戒。
礼下
建元四年,高帝山陵,昭皇后应迁祔。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启诸奠九饭之仪不。左仆射王俭议:“奠如大敛。贺循云‘从墓之墓皆设奠,如将葬庙朝之礼’。范宁云‘将窆而奠’。虽不称为祖,而不得无祭。”从之。有司又奏:“昭皇后神主在庙,今迁祔葬,庙有虞以安神,神既已处庙,改葬出灵,岂应虞祭?郑注改葬云‘从庙之庙,礼宜同从墓之墓’。事何容异!前代谓应无虞。”左仆射王俭议:“范宁云‘葬必有魂车’。若不为其归,神将安舍?世中改葬,即墓所施灵设祭,何得不祭而毁耶?贺循云‘既窆,设奠于墓,以终其事’。虽非正虞,亦粗相似。晋氏修复五陵,宋朝敬后改葬,皆有虞。今设虞非疑。”从之。
建元二年,皇太子妃薨,前宫臣疑所服。左仆射王俭议:“《礼记·文王世子》‘父在斯为子,君在斯为臣。’且汉魏以来,宫僚充备,臣隶之节,具体在三。昔庾翼妻丧,王允、滕弘谓府吏宜有小君之服,况臣节之重邪?宜依礼为旧君妻齐衰三月,居官之身,并合属假,朝晡临哭悉系东宫。今臣之未从官在远者,于居官之所,属宁二日半,仍行丧成服,遣笺表,不得奔赴。”从之。
太子妃斩草乘黄,议建铭旌。仆射王俭议:“礼,既涂棺,祝取铭置于殡东,大敛毕,便应建于西阶之东。”
宋大明二年,太子妃毙,建九旒。有司又议:“斩草日建旒与不?若建旒,应几旒?及画龙升降云何?又用几翣?仆射王俭议:“旒本是命服,无关于凶事。今公卿以下,平存不能备礼,故在凶乃建耳。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,妃与储君一体,义不容异,无缘未同常例,别立凶旒。大明旧事,是不经详议,率尔便行耳。今宜考以礼典,不得效尤从失。吉部伍自有桁辂,凶部别有铭旌,若复立旒,复置何处?翣自用八。”从之。
有司奏:“大明故事,太子妃玄宫中有石志。参议墓铭不出礼典。近宋元嘉中,颜延作王球石志。素族无碑策,故以纪德。自尔以来,王公以下,咸共遵用。储妃之重,礼殊恒列,既有哀策,谓不须石志。”从之。
有司奏:“穆妃卒哭后,灵还在道,遇朔望,当须设祭不?”王俭议:“既虞卒哭,祭之于庙,本是祭序昭穆耳,未全同卒吉四时之祭也,所以有朔望殷事。蕃国不行权制,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后,朔望设祭。帝室既以卒哭除丧,无缘方有朔望之祭。灵筵虽未升庙堂,而舫中即成行庙,犹如桓玄及宋高祖长沙、临川二国,并有移庙之礼。岂复谓灵筵在途,便设殷事耶?推此而言,朔望不复俟祭。宋懿后时旧事不及此,益可知时议。”从之。
建元三年,有司奏:“皇太子穆妃以去年七月薨,其年闰九月。未审当月数闰?为应以闰附正月?若用月数数闰者,南郡王兄弟便应以此四月晦小祥,至于祥月,不为有疑不?”左仆射王俭议:“三百六旬,尚书明义,文公纳币,春秋致讥。《谷梁》云“积分而成月”。《公羊》云“天无是月”。虽然,左氏谓告朔为得礼。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,岁数没闰,大功以下,月数数闰。夫闰者,盖是年之余日,而月之异朔,所以吴商云“含闰以正期,允协情理”。今杖期之丧,虽以十一月而小祥,至于祥缟,必须周岁。凡厌屈之礼,要取象正服。祥缟相去二月,厌降小祥,亦以则之。又且求之名义,则小祥本以年限,考于伦例,则相去必应二朔。今以厌屈而先祥,不得谓此事之非期,事既同条,情无异贯,没闰之理,固在言先。设令祥在此晦,则去缟三月,依附准例,益复为碍。谓应须五月晦乃祥。此国之大典,宜共精详。并通关八座丞郎,研尽同异。”
尚书令褚渊难俭议曰:“厌屈之典,由所尊夺情,故祥缟备制,而年月不申。今以十一月而祥,从期可知。既计以月数,则应数闰以成典。若犹含之,何以异于缟制?疑者正以祥之当闰,月数相县。积分余闰,历象所弘。计月者数闰,故有余月,计年者苞含,故致盈积。称理从制,有何不可?”
俭又答渊难曰:“含闰之义,通儒所难。但祥本应期,屈而不遂。语事则名体具存,论哀则情无以异。迹虽数月,义实计年,闰是年之归余,故宜总而苞之。期而两祥,缘尊故屈,祥则没闰,象年所申,屈申兼著,二途具举。经记之旨,其在兹乎?如使五月小祥,六月乃闰,则祥之去缟,事成二月,是为十一月以象前期,二朔以放后岁,名有区域,不得相参。鲁襄二十八年‘十二月乙未楚子卒’。唯书上月,初不言闰,此又附上之明义也。郑、射、王、贺唯云期则没闰,初不复区别杖期之中祥,将谓不俟言矣。成休甫云‘大祥后禫,有闰别数之’,明杖期之祥,不得方于浸缟之末。即恩如彼,就例如此。”渊又据旧义难俭十余问,俭随事解释。
祠部郎中王圭之议,谓“丧以闰施,功衰以下小祥值闰,则略而不言。今虽厌屈,祥名犹存,异于余服。计月为数,屈追慕之心,以远为迩。日既余分,月非正朔,含而全制,于情唯允。仆射俭议,理据详博,谨所附同。今司徒渊始虽疑难,再经往反,未同俭议。依旧八座丞郎通共博议为允。以来五月晦小祥,其祥禫自依常限。奏御,班下内外。”诏“可”。
皇太子穆妃服,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问左仆射王俭:“中军南郡王小祥,应待闻喜不?穆妃七月二十四日薨,闻喜公八月发哀,计十一月之限,应在六月。南郡王为当同取六月,则大祥复申一月,应用八月,非复正月,在存亲之义,若各自为祥,庐垩相间,玄素杂糅,未审当有此疑不?”俭曰:“送往有已,复生有节,罔极非服制所申,祥缟明示终之断。相待之义,经记无闻。世人多以庐室衰麻,不宜有异,故相去一二月者,或申以俱除。此所谓任情径行,未达礼旨。昔撰《丧记》,已尝言之。远还之人,自有为而未祭,在家之子,立何辞以不变?礼有除丧而归者,此则经记之遗文,不待之明据。假使应待,则相去弥年,亦宜必待,乃为衰绖永服以穷生,吉蠲长绝于宗庙,斯不可矣。苟曰非宜,则旬月之间,亦不容申。何者?礼有伦序,义无徒设。今远则不待,近必相须,礼例既乖,即心无取。若疑兄弟同居,吉凶舛杂,则古有异宫之义。设无异宫,则远还之子,自应开立别门,以终丧事。灵筵祭奠,随在家之人,再期而毁。所以然者,《奔丧礼》云‘为位不奠’,郑玄云‘以其精神不存乎此也’。闻哀不时,实缘在远。为位不奠,益有可安。此自有为而然,不关嫡庶。庶子在家,亦不待嫡矣。而况储妃正体王室,中军长嫡之重,天朝又行权制,进退弥复非疑。谓不应相待。中军祥缟之日,闻喜致哀而已,不受吊慰。及至忌辰变除,昆弟亦宜相就写情而不对客。此国之大典,宜通关八座丞郎,共尽同异,然后奏御。”司徒褚渊等二十人并同俭议为允,请以为永制。诏“可”。
建元三年,太子穆妃薨,南郡王闻喜公国臣疑制君母服。俭又议:“《礼》‘庶人为国君齐衰’。先儒云‘庶人在官,若府史之属是也’。又诸侯之大夫妻为大人服繐衰七月,以此轻微疏远,故不得尽礼。今皇孙自是蕃国之王公,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妇。宫臣得申小君之礼,国官岂敢为夫人之敬?当单衣白帢素带哭于中门外,每临辄入,与宫官同。”
永明十一年,文惠太子薨,右仆射王晏等奏:“案《丧服经》‘为君之父、长子,同齐衰期’。今至尊既不行三年之典,止服期制,群臣应降一等,便应大功。九月功衰,是兄弟之服,不可以服尊。臣等参议,谓宜重其衰裳。减其月数,同服齐衰三月。至于太孙三年既申,南郡国臣,宜备齐衰期服。临汝、曲江既非正嫡,不得祢先储,二公国臣,并不得服。”诏依所议。
又奏:“案《丧服经》虽有‘妾为君之长子从君而服’。二汉以来,此礼久废,请因循前准,不复追行。”诏曰:“既久废,停便。”
又奏:“伏寻御服文惠太子期内不奏乐,诸王虽本服期,而储皇正体宗庙,服者一同,释服,奏乐、姻娶,便应并通。窃谓二等诚俱是嘉礼,轻重有异:娶妇思嗣,事非全吉,三日不乐,礼有明文。宋世期丧降在大功者,婚礼废乐,以申私戚,通以前典。”诏“依议”。
又奏:“案礼,详除皆先于今夕易服,明旦乃设祭。寻比世服临然后改服,与礼为乖。今东宫公除日,若依例,皇太孙服临方易服。臣等参议,谓先哭临竟而后祭之。应公除者,皆于府第变服,而后入临,行奉慰之礼。”诏“可”。
建武二年,朝会,时世祖遏密未终,朝议疑作乐不。祠部郎何佟之议:“昔舜受终文祖,义非胤尧,及放勋徂落,遏密三祀。近代晋康帝继成帝,于时亦不作乐。怀帝永嘉元年,惠帝丧制未终,于时江充议云,古帝王相承,虽世及有异,而轻重同礼。”从之。
建武二年正月,有司以世宗文皇帝今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再忌日,二十九日大祥,三月二十九日祥禫,至尊及群臣泄哀之仪,应定准。下二学八座丞郎,博士陶韶以为“名立义生,自古之制。文帝正号祖宗,式序昭穆,祥忌禫日,皇帝宜服祭服,出太极泄哀。百僚亦祭服陪位”。太常丞李捴议曰:“寻尊号既追,重服宜正,但已从权制,故苴杖不说。至于钻燧既同,天地亦变,容得无感乎?且晋景献皇后崩,群臣备小君之服。追尊之后,无违后典,追尊之帝,固宜同帝礼矣。虽臣子一例,而礼随时异。至尊龙飞中兴,事非嗣武,理无深衣之变。但王者体国,亦应吊服出正殿举哀,百寮致恸,一如常仪。”给事中领国子助教谢昙济议:“夫丧礼一制,限节两分。虞祔追亡之情,小祥抑存之礼,斯尽至爱可申,极痛宜屈耳。文皇帝虽君德早凝,民化未洽,追崇尊极,实缘于性。今言臣则无实,论己则事虚。圣上驭宇,更奉天眷,祗礼七庙,非从三后,周忌祥禫,无所依设。”太学博士崔愝同陶韶议,太常沈倓同李捴议,国子博士刘警等同谢昙济议。
祠部郎何佟之议曰:“《春秋》之旨,臣子继君亲,虽恩义有殊,而其礼则一,所以敦资敬之情,笃方丧之义。主上虽仰嗣高皇,尝经北面,方今圣历御宇,垂训无穷,在三之恩,理不容替。窃谓世宗祥忌,至尊宜吊服升殿,群臣同致哀感,事毕,百官诣宣德宫拜表,仍致哀陵园,以弘追远之慕。”尚事令王晏等十九人同佟之议。诏“可。”
海陵王薨,百官会哀。时纂严,朝议疑戎服临会。祠部郎何佟之议:“羔裘玄冠不以吊,理不容以兵服临丧。宋泰始二年,孝武大祥之日,于时百寮入临,皆于宫门变戎服,著衣夹,入临毕,出外,还袭戎衣。”从之。
赞曰:姬制孔作,训范百王。三千有数,四维是张。损益彝典,废举宪章。戎祀军国,社庙郊庠。冠婚朝会,服纪凶丧。存为盛德,戒在先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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