左传_昭公昭公十四年译文

查阅典籍:《左传》——「左传·昭公昭公十四年」原文

  十四年春季,季孙意如从晋国回来,《春秋》这样记载,是尊重晋国而归罪于我国。尊重晋国而归罪于我国,这是合于礼的。

  南蒯将要叛变的时候,和费地人结盟。司徒老祁、虑癸假装发病,派人请求南蒯说:“下臣愿意接受盟约,然而疾病发作。如果托您的福而不死,请等病稍稍好一点再和您结盟。”南蒯答应了。这两个人依靠百姓想要背叛南蒯,就要求集合百姓一起结盟。于是就劫持南蒯说:“下臣没有忘记他们的君主,但是害怕您直到现在,服从您的命令三年了。您如果不考虑,费地的人由于不能对君主狠心,将要不再害怕您了。您在哪里不能满足愿望?请让我们把您送走吧!”南蒯请求等待五天。到时就逃亡到齐国。侍奉齐景公喝酒,齐景公说“叛徒!”南蒯回答说:“下臣是为了想要公室强大。”子韩皙说:“家臣想要使公室强大,没有比这再大的罪过了。”司徒老祁、虑癸前来收回费地,齐景公也派鲍文子来送还费地。

  夏季,楚平王派然丹在宗丘选拔检阅西部的军队,并且安抚当地的百姓。施舍贫贱,救济穷困,抚育年幼的孤儿,奉养有病的老人,收容单身汉,救济灾难,宽免孤儿寡妇的赋税,赦免有罪的人。禁治奸邪,提拔被埋没的贤才。以礼接待新人,交往旧人,奖赏功勋,和睦亲族,任用贤良,物色官吏。派屈罢在召陵选拔检阅东部地区的武装,也和西部一样。和四边的邻国友好,让百姓休养生息五年,然后用兵,这是合于礼的。

  秋季,八月,莒国国君著丘公死了,郊公不悲哀。国内的人们不服从他,想要立著丘公的兄弟庚舆。蒲馀侯讨厌公子意恢而和庚舆要好。郊公讨厌公子铎而和意恢要好。公子铎依靠蒲馀侯并且和他商量,说:“你去杀死意恢,我赶走国君而接纳庚舆。”蒲馀侯答应了。

  楚国的令尹子旗对楚平王有过功劳,但自己却不知道节制,和养氏勾结,贪得无厌。楚平王很担心。九月初三日,楚平王杀了鬬成然,灭掉养氏这一家族。让鬬辛住在郧地,以此表示不忘过去的功勋。

  冬季,十二月,蒲馀侯兹夫杀死了莒国的公子意恢。郊公逃亡到齐国。公子铎在齐国迎接庚舆,齐国的隰党、公子鉏送行,莒国向齐国贿赂土田。

  晋国的邢侯和雍子争夺鄐地的土田,很长时间也没有调解成功。士景伯去楚国,叔鱼代理他的职务。韩宣子命令他判处旧案,罪过在于雍子。雍子把女儿嫁给叔鱼,叔鱼宣判邢侯有罪。邢侯发怒,在朝廷上杀了叔鱼和雍子。韩宣子向叔向询问怎样治他们的罪。叔向说:“三个人罪状相同,杀了活着的人示众、暴露死者的尸体就可以了。雍子知道自己的罪过,而用他女儿作为贿赂来取得胜诉;鲋出卖法律,邢侯擅自杀人,他们的罪状相同。自己有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,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不干净,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。《夏书》说,‘昏、墨、贼,处死’,这是皋陶的刑法,请照办。”于是就杀了邢侯陈尸示众,并且把雍子和叔鱼的尸体摆在市上示众。

  孔子说:“叔向,他有着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。治理国家大事使用刑法,不包庇亲人。三次指出叔鱼的罪恶,不给他减轻。做事合于道义啊,可以说得上正直了!平丘的盟会,责备他贪财,以宽免卫国,晋国就做到了不凶暴。让鲁国季孙回去,称道他的欺诈,以宽免鲁国,晋国就做到了不凌虐。邢侯这次案件,说明他的贪婪,以执行法律,晋国就做到了不偏颇。三次说话而除掉三次罪恶,加上三种利益。杀死了亲人而名声更加显著,这也是合乎道义的吧!”

  【经】十有四年春,意如至自晋。三月,曹伯滕卒。夏四月。秋,葬曹武公。八月,莒子去疾卒。冬,莒杀其公子意恢。

  【传】十四年春,意如至自晋,尊晋罪己也。尊晋、罪己,礼也。

  南蒯之将叛也,盟费人。司徒老祁、虑癸伪废疾,使请于南蒯曰:「臣愿受盟而疾兴,若以君灵不死,请待间而盟。」许之。二子因民之欲叛也,请朝众而盟。遂劫南蒯曰:「群臣不忘其君,畏子以及今,三年听命矣。子若弗图,费人不忍其君,将不能畏子矣。子何所不逞欲?请送子。」请期五日。遂奔齐。侍饮酒于景公。公曰:「叛夫?」对曰:「臣欲张公室也。」子韩皙曰:「家臣而欲张公室,罪莫大焉。」司徒老祁、虑癸来归费,齐侯使鲍文子致之。

  夏,楚子使然丹简上国之兵于宗丘,且抚其民。分贫,振穷;长孤幼,养老疾,收介特,救灾患,宥孤寡,赦罪戾;诘奸慝,举淹滞;礼新,叙旧;禄勋,合亲;任良,物官。使屈罢简东国之兵于召陵,亦如之。好于边疆,息民五年,而后用师,礼也。

  秋八月,莒着丘公卒,郊公不戚。国人弗顺,欲立着丘公之弟庚舆。蒲余侯恶公子意恢而善于庚舆,郊公恶公子铎而善于意恢。公子铎因蒲余侯而与之谋曰:「尔杀意恢,我出君而纳庚舆。」许之。

  楚令尹子旗有德于王,不知度。与养氏比,而求无厌。王患之。九月甲午,楚子杀斗成然,而灭养氏之族。使斗辛居郧,以无忘旧勋。

  冬十二月,蒲余侯兹夫杀莒公子意恢,郊公奔齐。公子铎逆庚舆于齐。齐隰党、公子锄送之,有赂田。

  晋邢侯与雍子争赂田,久而无成。士景伯如楚,叔鱼摄理,韩宣子命断旧狱,罪在雍子。雍子纳其女于叔鱼,叔鱼蔽罪邢侯。邢侯怒,杀叔鱼与雍子于朝。宣子问其罪于叔向。叔向曰:「三人同罪,施生戮死可也。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,鲋也鬻狱,刑侯专杀,其罪一也。己恶而掠美为昏,贪以败官为墨,杀人不忌为贼。《夏书》曰:『昏、墨、贼,杀。』皋陶之刑也。请从之。」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。

  仲尼曰:「叔向,古之遗直也。治国制刑,不隐于亲,三数叔鱼之恶,不为末减。曰义也夫,可谓直矣。平丘之会,数其贿也,以宽卫国,晋不为暴。归鲁季孙,称其诈也,以宽鲁国,晋不为虐。邢侯之狱,言其贪也,以正刑书,晋不为颇。三言而除三恶,加三利,杀亲益荣,犹义也夫!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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