礼记_服问译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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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阅典籍:《礼记》——「礼记·服问」原文
《大传》篇在谈到从服时曾说:有的本应跟着穿较轻的丧服而变为穿较重的丧服,、例如国君的庶子为其生母仅仅头戴练冠,穿用小功布做的丧服,而且葬后即除;而庶子之妻却要为庶子的生母服齐衰期。有的本应跟着穿较重的丧服而变为穿较轻的丧服,例如妻为其娘家父母服齐衰期,是重服;而丈夫为其岳父母仅服绍麻,是轻服。有的是自己所从的人不为死者穿孝服而自己却要为死者穿孝服,例如国君的庶子不为其远房兄弟服丧,而国君的庶子之妻却要为庶子的远房兄弟服丧。有的是本来应该跟着穿孝服却变为不用跟着穿孝服了,例如国君的庶子为其妻之父母,如果他是嫡子,就可以为之服绍麻三月,但画为他是嫡子,所以就从有服变为无服了。
古书上又说:如果母亲是被父亲休弃出门,作儿子的就要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;如果母亲去世了,那就为母亲的娘家人服丧。凡是已为母亲的娘家人服过丧的,就不再为继母的娘家人服丧。
本来正在服三年之丧,而且已经过了小祥之祭,该换穿较轻的丧服了,这时候又碰上了期亲之丧,而这位期亲也已经埋葬过了,在这种情况下的丧服打扮是,腰间系上三年之丧该换较轻丧服时所用的葛带,头上戴着为期亲服丧的葛经,穿的孝服是较轻的功衰。如果碰上的丧事是大功之丧,也照此办理。如果碰上的丧事是小功之丧,那就用不着改变原来的孝服了。
三年之丧,下葬以后,已经变麻带为葛带了,:而这时又遇上了大功以上之丧,为了表示对后丧的哀悼,就要把前丧的葛带重新变为麻带。三年之丧,到了小祥以后又遇上小功之丧、这样,在需要为小功之丧戴免的时候,就要加戴小功的首纽。小功之丧敛殡已毕,不需要再戴免了,就把首续也去掉。对于小功以下之丧,当其敛殡之时,凡需要戴纽的就一定要为之戴续,不需要戴经的时候就去掉它。三年之丧,小祥以后就应改戴练冠,如果此时又遇上小功之丧,不可改动练冠;如果需要为小功、绍麻之丧戴免,那就要加戴小功、绍麻的首经,而腰间仍系当初的葛带。二丧相连,改换丧服,不能斗轻改重。所以,小功之丧到了以葛易麻的时候,虽然又遇上绍麻之丧,也不能把小功之葛改为练麻之麻;同样道理,大功之丧到了以葛易麻的时候,虽然又遇上小功之丧,也不能把大功之葛改为小功之麻。只有大功之麻才可以改变斩衰、齐衰之葛。
本来正在服三年之丧,但又遇上了长疡、中疡之丧,虽然此时前丧已经易麻为葛,仍然要改服后丧的麻带。等到后丧的丧服结束,再换成前丧的葛带。这并不意味着荡服的麻带就比前丧的葛带为重,而是因为疡服的礼数简单,没有卒哭以后的易麻为葛之法。如果正在服三年之丧,但又遇上了下荡之丧,就不用这样做了。
国君要为天子服丧三年,国君的夫人比照外宗的为国君为天子服齐衰期。至于国君的嫡子,为了避嫌,就不再为天子服丧了。国君只为其夫人、为其嫡子、为其嫡子之妻主持丧事。大夫的嫡子为国君、为国君的夫人、为国君的太子所穿的丧服,和士为国君、为国君的夫人、为国君的太子所穿的丧服一样。国君的母亲如果是妾,不是夫人,则群臣不为之服丧;只有国君的近臣、驾车的以及车右随着国君为之服丧,国君穿什么样的丧服,这些人就随着穿什么样的丧服。国君为卿大夫服丧则穿锡衰,无论是在宫中还是出门,都是这样;但在前往卿大夫之家参加吊唁等活动时,要在皮弃上加上麻纽。大夫之间互相服丧,也是这样的礼数。为大夫之妻服丧,前往丧家吊唁时可穿锡衰,出门到别的地方去就可以脱掉。凡是在居丧期间出外去求见别人,不可去掉首纽,即令是去朝见国君,也无需去掉首纽。只有进入公门时才要脱掉齐衰孝服,但首续仍然不可去掉。
也但古书上说:作为君子,既不可强迫他人抛开丧亲的悲痛,不可忘掉自己丧亲的悲痛。古书上又说:虽然罪行有许多种类刑罚只有五等;虽然丧服关系有许多种类,但丧服只有五等。需要重时就往上靠,需要轻时就往下靠,各从其等列。
传曰:「有从轻而重,公子之妻为其皇姑。有从重而轻,为妻之父母。有从无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从有服而无服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。」传曰:「母出,则为继母之党服;母死,则为其母之党服。为其母之党服,则不为继母之党服。」
三年之丧,既练矣,有期之丧,既葬矣,则带其故葛带,绖期之绖,服其功衰。有大功之丧,亦如之。小功,无变也。
麻之有本者,变三年之葛。既练,遇麻断本者,于免,绖之;既免,去绖。每可以绖必绖;既绖,则去之。
小功不易丧之练冠,如免,则绖其缌小功之绖,因其初葛带。缌之麻,不变小功之葛;小功之麻,不变大功之葛。以有本为税。
殇: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。终殇之月算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为其无卒哭之税。下殇则否。
君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。世子不为天子服。君所主:夫人、妻、大子适妇。大夫之适子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。
君之母,非夫人,则群臣无服。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,唯君所服,服也。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,出亦如之。当事则弁绖。大夫相为,亦然。为其妻,往则服之,出则否。
凡见人无免绖,虽朝于君,无免绖。唯公门有税齐衰。传曰:「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。」传曰:「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,上附下附列也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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